一些老年人就草案第27条“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,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”中的“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”提出修改意见,一位80多岁的老同志说,一般情况下,老年人再婚时,其子女都已成长为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了,建议修正案取消“受其抚养教育”的限制,这样就可以使一些生活上确实有困难,需要照顾的继父母也能享受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赡养。
(《北京青年报》2001.2.1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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